泉港新闻
来源:泉州晚报
2023年9月22日 18:00
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近日,南平市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
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
开出新条例落地实施后的
福建首张罚单。
9月4日,大队联合星溪乡政府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星溪乡同心安居小区3#楼的公共门厅处
存在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且拒不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监督人员和星溪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劝导仍拒不整改,决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新规实施后南平市
首张依法对个人开出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罚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哪些主体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
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