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集中警示、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泉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百日攻坚”行动,全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为进一步强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精准执法,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集中警示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12部门7个乡镇(街道)共37例)。


【行业主管部门篇】

01


泉港区应急局

案例一: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刘某顺、杨某、邹某燕、潘某江、袁某成、龙某明、林某尧、邱某明、沈某繁等9人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违规作业。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裁量基准第二阶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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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危化生产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化行业 违规操作 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基本案情】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化生产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氧化碳压缩机现场高高联锁值显示为3.5MPa,与《报警联锁清单》高高联锁值设置值3.2MPa不符且受控文件LQZ《工艺操作规程》未体现二氧化碳压缩机三级压力高报警和高高联锁值,不符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规定,该公司涉嫌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金,并对该公司给予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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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接相关线索举报,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核实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泉港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泉州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从严顶格处罚。


02


泉港区城管局

案例一:泉港区山腰街道某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关键词

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山腰街道某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经查,山腰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对该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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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关键词】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外公共过道搭建临时设施使用、储存燃气,且燃气软管穿墙使用,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于2024年2月2日前改正。2024年2月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饮店逾期仍未改正。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案例一: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泉港区某医院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医院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门诊楼南侧二楼通向三楼的楼梯上设置了铁栅栏,三楼通向四楼的楼梯上也设置了铁门,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对该医院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91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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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泉州市泉港区某服装加工厂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三合一

【基本案情】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凤山村的泉州市泉港区某服装加工厂所在主体建筑二层设置一间住人房间(住1人),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第4.3条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04


泉港区交通运输局

案例一:泉港区交通运输局对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依法对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渝DQ51**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渝DQ51**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加盖环保盖板等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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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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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交通运输局对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基本案情】

2024年01月04日,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依法对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渝DQ51**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渝DQ51**重型自卸货车存在擅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2序号严重情节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05


泉港区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泉港生态环境局对泉州泉港某口腔诊所(未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口腔诊所、辐射安全

【基本案情】

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泉港某口腔诊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一楼牙片机房现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牙片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在未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该公司涉嫌存在未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罚款1.1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泉港区住建局

案例一:泉港区住建局对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刘某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企业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基本案情】

会同泉州市住建局开展2023年上半年全市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泉港某工程施工单位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刘某涉嫌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该安全员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人员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作出处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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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住建局对福建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一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基本案情】

泉港区住建局在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地块地下室项目监理单位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11#楼悬挑外架危大工程组织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泉港区住建局就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处1万元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员分别作出处1000元罚款。


07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某有限公司锅炉安装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锅炉安装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

【基本案情】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压蒸汽锅炉主体及附属压力管道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已基本焊接完成,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接受监督检验,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泉港市监特令〔2023〕206号),责令当事人按时完成监督检验。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复查承压蒸汽锅炉主体及附属压力管道。经复查,当事人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锅炉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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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港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关键词】

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泉港某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192822309040465)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执法人员扣押上述一辆电动自行车,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港市监强制〔2023〕4001号)。2023年12月12日,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售卖的上述1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中文商标:绿源,规格型号:TDT23006Z,整车编码:192822309040465)进行检验。2023年12月1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800350019288)显示:“绿源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所检项目“整车高度”、“车体宽度 ”、“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高度”均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鞍座长度”、“衣架宽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处罚以下处罚:没收被扣押的1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192822309040465);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元。


08


泉港区卫健局

案例一:泉港区卫健局对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职业健康安全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泉港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参照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健康局转发《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序号16级别一般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2024年3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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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卫健局对某公司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职业健康安全  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泉港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及参照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健康局转发《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序号13级别一般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2024年3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09


泉港区文体旅游局

案例一: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泉港区某歌舞厅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近日,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泉港区内的某歌舞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歌舞厅无《娱乐经营许可证》,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歌舞厅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关闭违法营业场所;2.没收违法所得1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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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泉港区某KTV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近日,泉港区文体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港区的某KTV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KTV无《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KTV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关闭违法营业场所;2.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10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案例一: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对泉港区某木材加工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疏散通道被堵

【基本案情】

近日,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林业股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木材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加工厂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现场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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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对泉港区某林业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疏散通道被堵、安全标识老旧

【基本案情】

近日,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林业股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部分灭火器过期未及时跟更换,厂区杂物堆放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消防安全标识老旧,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加工厂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现场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


11


泉港区农水局

案例—: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案

【关键词】

违规作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泉港区诚峰一级渔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2艘渔船正在进行渔船修补明火作业,2艘渔船船主刘某林、刘某华均在现场,作业区周边未配备灭火器、水桶等应急安全设施。经调查,2艘渔船均未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明火作业申请。

【处理结果】

2名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依据法条规定,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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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渔船不服从安全指挥案

【关键词】

不服从安全指挥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林某某驾驶闽泉渔辅****5从晋江市东石良兴码头至漳州市后石电厂航线往返航行,期间我局渔船点验中心多次通过天通电话提醒闽泉渔辅****5注意航行安全,不要进入相关管控海域航行和作业,闽泉渔辅****5船长在收到电话提醒后仍然不服从安全指挥进入相关管控海域。

【处理结果】

闽泉渔辅****5船长林某某收到电话提醒后仍然不服从安全指挥进入相关管控海域,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或者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指挥的,对船长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舶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船长作出处5000元罚款决定。


12


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

【关键词】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两名执法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海事执法证情况下,对靠泊在泉州中化外走马埭4号泊的“新XX”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轮未持有有效《船舶起重设备证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甲板中部一起重设备(产品型号:0.98t/12)无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起重设备证书》,该轮使用该起重设备进行生活物资吊装作业,该轮所有人为某船务有限公司。该轮未持有有效《船舶起重设备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篇】

01


泉港区南埔镇

案例一:南埔镇人民政府对泉港区南埔镇某日用品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买卖烟火爆竹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南埔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港区南埔镇某日用品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烟火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来源不明的烟火。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情节较轻。该店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查获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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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南埔镇人民政府对泉港区某佛具店货物占用安全出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安全出口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南埔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佛具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店安全出口堆放物品,该佛具店涉嫌存在占用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佛具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佛具店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泉港区界山镇

案例一:界山镇人民政府对泉港区某便利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出口堵塞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界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便利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出口堆放杂物,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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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界山镇人民政府对泉港区某食杂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界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食杂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消火栓被杂物遮挡,涉嫌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


03


泉港区后龙镇

案例一:后龙镇人民政府对后龙镇某鞋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后龙镇某鞋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该加工厂涉嫌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加工厂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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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后龙镇人民政府对某检修安装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消防器材未保存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后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某检修安装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灭火器已过期,该企业涉嫌存在消防器材未保存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泉港区峰尾镇

案例一:峰尾海防派出所对陈某某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峰尾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与峰尾海防派出所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非法将441件烟花爆竹存储于峰尾镇郭厝村某民宅违法行为,陈某涉嫌存在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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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峰尾镇人民政府对某“三无”船舶移交案

【关键词】

“三无”船舶

【基本案情】

近期,峰尾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开展海岸线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船舶,经核实该船舶船东为刘某某,未纳入我镇乡镇船舶登记管理,涉嫌“三无”船舶。

【处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规定,我镇将该“三无”船舶移交泉州市海警局泉港工作站处置。泉州市海警局泉港工作站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处理。


05


泉港区山腰街道

案例一:山腰街道办事处对泉港区某美术培训中心遮挡消火栓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近日,山腰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美术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消火栓被遮挡前消火栓前堆放物品,该机构涉嫌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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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山腰街道办事处对泉港区某便利店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近日,山腰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便利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该店涉嫌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3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泉港区前黄镇

案例一:前黄镇人民政府对泉港区某干货商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4日,前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干货商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该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移交前黄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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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前黄镇人民政府对泉港区某食杂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买卖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前黄镇人民政府联合前黄派出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食杂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来源不明的烟火。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情节较轻,该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查获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


07


泉港区涂岭镇

案例一:涂岭镇对某烟花爆竹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关键词】

疏散通道堵塞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涂岭镇执法人员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疏散通道处堆放了很多纸品,该店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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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涂岭镇对某餐饮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关键词】

违规使用液化天然气钢瓶

【基本案情】

涂岭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违规使用50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2瓶,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该店涉嫌存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理结果】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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