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数据杀熟”
规范“自动续费”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应停止收取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大数据杀熟,简单理解就是网络平台通过能够调用到的各类数据信息,以违背商业规律和商业伦理的方式,对消费次数多、忠诚度高、消费能力强的客户,以更高价格实现交易。
跟过去一样,各平台将这种“杀熟”行为解释为促销活动叠加,尤其是新客优惠。苦于信息、技术天然不对称,消费者始终不明白,这到底是大数据“杀熟”还是差异化营销?
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在以下8种情况:新老用户打折优惠信息不同;广告联盟分享用户数据;针对用户特点提供特定服务;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浏览过程遭遇“花式”催买;老用户比新用户价格高;默认勾选之前购买过的产品;不消费时送优惠券,消费时却没有。只不过在这些策略中,线上平台往往给新客户优惠多、老客户优惠少,更易被消费者察觉、引起反感,大数据“杀熟”由此成为线上差异化营销的代名词。
从旅行、电商、打车到外卖,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都曾被曝出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随着全国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10亿,如今的平台企业恨不得把“复购”“留存”的消费者捧在手心里当宝贝。就算新人优惠能再拉来一点增量,却让数亿老粉产生被“杀熟”的不愉快,这笔账怎么算也不划算。“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背后是资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
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否真无解?我们又该如何进行“反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被“杀熟”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向平台勇敢说“不”。
来 源 | 福建日报 济南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