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泉港区出台《泉港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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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出台
《泉港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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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港政综〔202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1935元/亩补偿。征地时,被征地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苗费用。

二、果树、苗圃迁移及林木补偿标准表

三、绿化树的迁移费用

(一)绿化乔木树种:重阳木、秋枫、小叶榄仁、榕树、大叶榕、橡皮榕、菩提树、高山榕、刺桐、异木棉、火焰木、蓝花楹、黄槿、水杉、海南蒲桃、盆架子(糖胶树)、栾树、合欢、女贞、洋紫荆、黄连木、红千层、铁冬青、凤凰木、麻楝、银桦、深山含笑、火力楠、腊肠树、南洋杉、罗汉松等。庭院种植的乔木类果树也可以作为绿化树。

名贵或慢生树:香樟、白兰、广玉兰、榔榆、罗汉松等。

2米高以下小苗:5元/株;

2-10公分径(按根茎相接起往上一米处直径,下同):50元/株;

11-20公分:500元/株;

21-50公分:1000元/株;

51公分以上:2000元/株。

名贵及慢生大径乔木、景观树桩的价格可增加一倍。

(二)绿化小乔木或丛生灌木树种:小叶紫薇、大花紫薇,碧桃、桂花、茶花、含笑、七里香、夜来香、大叶紫薇、红叶石楠、海桐球、棕榈类、竹类、苏铁、三角梅、月季、茉莉、黄栀子、米仔兰、炮仗花等。庭院种植的灌木类果树也可以作为绿化树。

1-2年生的20元/株;

3-5年生的50元/株;

6-8年生的200元/株;

8-10年生的500元/株;

10年生以上的800元/株。

(三)名贵绿化小乔木(非嫁接有独立主干50CM以上的):桂花、茶花、含笑、七里香、小叶紫薇、鸡蛋花等。

2-5公分径小苗:200元/株;

6-10公分:500元/株;

10公分以上:1000元/株。

(四)庭院种植相思类、桉树、木麻黄、楝树的参照绿化小乔木或丛生灌木树种标准。

四、征收土地机井、坟墓补偿标准

五、征收土地三杆迁移包干补偿标准

六、其他说明

(一)若某些品种实际价格与补偿标准出入较大或情况特殊,难以套用该标准的,可以进行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按合理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在具体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泉港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1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7〕27号)同时废止。

(五)本标准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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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泉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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