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校,教育一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切实看好学生的“菜篮子”。
6月26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第一食堂贮存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未张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混放、冰柜温度不符合食品贮存要求、未按规定留样、未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第二食堂未按规定留样、贮存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7月3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某小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期间纱窗未关,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不符,无风险管控清单。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