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泉港区一宾馆
存在未制止电动自行车
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其开出罚单
▲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
近日,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位于泉港区后龙镇坑仔底村的一家宾馆,一楼大厅处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且正在充电。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相关法律科普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