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泉州市泉港区一鞋厂
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
人民币1001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位于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东张村的一家鞋厂,其南楼生产车间疏散出口处设置了推拉门和卷帘门,同时,生产车间部分楼梯间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存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生产车间疏散出口处设置推拉门和卷帘门
温馨提示:
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 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部分楼梯间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针对该鞋厂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执法人员对鞋厂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及时整改隐患。同时,依法给予该鞋厂罚款1001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处罚和批评教育
该鞋厂负责人表示
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并表示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立即着手整改隐患
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