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新规实施,泉港这类人员抓紧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可自愿选择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或申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全类型市场主体。

(二)提交方式

方式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提交相关合法使用证明,如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等。

方式二:申报承诺制的方式

产权所有人扫码授权调用电子证照及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产权所有人扫码授权调用电子证照操作如下:

1.申请人填写至经营场所信息一栏时,选择 “申报承诺方式”,输入所有权人名称、联系电话、产权人证件号码。 

2.填写完整后点击后方【调用】按钮,系统将展示电子证照授权二维码。经办人通知产权所有人使用闽政通扫描系统展示的二维码(可让经办人拍照等方式联系产权所有人)。

【温馨提示:因电子证照平台安全限制,二维码有效期约2分钟】。

3.成功调用电子证照后可以系统上预览不动产权证,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调用的电子证照即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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