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贸易公司卖4瓶假茅台,被判“假一赔十”,赔偿金111200元



卖假酒 

贸易公司被判“假一赔十”



赖某于2022年在厦门某贸易公司购买4瓶贵州茅台酒。厦门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配偶通过微信将四瓶茅台酒的产品喷码照片发送给赖某。


2024年,经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四瓶酒进行真伪鉴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案涉四个产品喷码对应的四瓶贵州茅台酒经辨认结论为非该公司生产(包装)。


同年,赖某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厦门某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保全申请费,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赖某购买的白酒系用于自身生活消费,且经营者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集美法院判决:厦门某贸易公司退还赖某货款11120元并支付赔偿金111200元、保全费1131.6元,罗某对厦门某贸易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注册商标食品的来源合法,也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认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还货款并在消费者合理使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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