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港
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
的通告
泉港政告〔2017〕13号
为加快解决泉港石化工业区“厂村混杂”问题,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组织实施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根据《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的决定》(泉港政综〔2017〕8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涉及范围:具体以项目搬迁范围图为准。
二、实施部门
项目由泉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负责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委托南埔镇人民政府、界山镇人民政府、后龙镇人民政府、峰尾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前黄镇人民政府、涂岭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搬迁补偿安置标准以《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泉港政综〔2017〕85号)为依据,详见附件。
五、奖励措施
搬迁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按照《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泉港政综〔2017〕85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六、咨询地点
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安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泉港植物园北侧东方伟业城市广场西侧二层),监督电话:0595-68170808。
特此通告。
附件: 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
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泉港石化工业区厂居混杂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迁”的原则。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机构(下称“征迁人”),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标准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迁补偿安置对象(下称“被征迁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 征迁范围
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涉及范围,具体征迁范围以项目征迁红线图为准。
三、 动迁期限
具体以指挥部发布的签约、腾空通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 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为发布通告、宣传动员、测量评估、书证送达、成果核对、签订征迁协议、腾空验收、房屋拆除、房票购房、财务结算、档案整理等步骤。被征迁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手续。
五、 房屋手续认定
(一 )宅基地、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其它经认定为有效的文件材料为依据。被征迁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补偿安置。
(二 )被征迁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被征迁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将结合房屋实质用途按下列方式补偿安置或给予材料费补贴:
1、房屋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航拍图上有标注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参照有手续房屋补偿安置。
2、属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航拍后至 2017 年 1 月 1 日前新增建筑物,原则上只给予材料费补贴,不予安置、不享受方案中设定的其他补助和奖励措施。
3、属政府回拨地安置房屋按原批准的手续补偿安置。
4、其他属 2017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六、 面积计算
被征迁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备房地产测绘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经认定的有效文件登记的面积为准。
七、 补偿安置
(一) 补偿安置方式
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其中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在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实现住房安置(即“房票安置”)。企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 补偿金额计算
补偿内容由房屋、宅基地、其他附属物、补助和奖励组成。签订协议时各项补偿金额合并结算。
(三) 可安置面积计算
可安置面积指选择房票安置最大享受购房奖励面积,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最大调换面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被征迁人人均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 70 ㎡的,可安置面积等于房屋认定面积(含奖励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超过 70 ㎡的,按人均面积 70 ㎡计算安置面积,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2、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70 ㎡,家庭中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青年,如果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每个符合条件的未婚青年可再增加不超过 50 ㎡的安置面积,但家庭总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迁房屋认定面积(含奖励面积)。
3、被征迁人在征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含祖厝析产及手续有效的未建宅基地)的,应合并计算可安置面积。
八、 财务结算
(一)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由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房票形式结算,并支付征迁补偿款。
(二 )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除应安置房屋对应的补偿款外,其他款项以现金形式结算并支付。选房后预留补偿款与安置房购房款一并结算,补偿金额超出应缴金额部分由征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在交房时按规定期限缴清。
九、 房屋补偿标准
(一)住宅 房屋征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征迁补偿费分为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二次装修两部分,分别按照相应档次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1、 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
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主体结构情况分为 7 个等级,最高 760 元/㎡,最低 300 元/㎡,详见“住宅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表”(附件 1)。
2、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装修情况分为 8 个等级,最高 700 元/㎡,最低 100 元/㎡,详见“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表”(附件 2)。
(二) 宅基地补偿标准
1、经认定手续有效的已建宅基地(包括多批少建),按批准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100 元。
2、经认定手续有效的未建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200 元,并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最大可安置面积按批准宅基地面积的 1.8 倍计算。地上有基础及其它地面物的另按附属物补偿。
3、经认定属政府回拨地安置的房屋,宅基地参照手续有效宅基地补偿安置。
4、经认定属 1987 年 1 月 1 日前建成的房屋,宅基地参照手续有效宅基地补偿安置。
5、未建宅基地无有效手续或者手续不完整,地上有基础及其它地面物的按附属物补偿。
(三) 其他附属物补偿费
参照附件 5 标准补偿,附表中未列出的特殊附属物的补偿方式通过评估确定。
(四) 经营性用房征迁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存在经营性店面,但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底层,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1、住宅底层按经营性用房补偿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按时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搬迁;(2)连续经营三年以上;(3)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迁房屋地址一致;(4)该经营性用房属于非新增建筑物。
2、经营性用房进深认定方法: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 8 米的,按 8米计算;进深超出 8 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均按住宅用途认定。
3、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参照住宅执行,但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部分的面积,其房屋征迁补偿费(包含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二次装修两部分)按两倍计算。因征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另按认定经营性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为 12 元/㎡·月,但征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费。
十、 安置办法与标准
(一) 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被征迁房屋,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部分,除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外,另行给予货币补偿补助金 900 元/㎡,不再享受政府产权调换安置。
2、房票安置 。被征迁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并有意向在区内购买商品房实现住房安置的,征迁人将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征迁补偿款、补助和奖励金以等值“房票”形式作为补偿资金凭证。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泉港区域内的商品房,并通过房票与结算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1)房票初始面额由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征迁补偿款(包含主体结构补偿、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货币补偿补助金、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和区内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区内购房奖励金=可安置面积×奖励金标准。被征迁人每购买一套商品房,可以使用购房奖励金抵付购房款。
(2)房票仅限在泉港区域内使用。可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在保障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 35 ㎡的情况下,房票还可用于购买店面、铺位、办公用房、地下车位、储藏间等非住宅用房(含二手房)。
(3)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仅限被征迁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被征迁房屋产权共有人使用。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面积达到人均 35 ㎡,房票剩余购房奖励金还可授权他人使用;使用房票购房面积超过人均 35 ㎡,且达到可安置面积 75%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面积),房票剩余购房奖励金可以用现金形式返现。
(4)被征迁人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先按“容缺预审”向房屋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再与房票结算部门进行购房款结算。购买二手房商品房的,被征迁人与房屋出卖人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再与房票结算部门进行购房款结算。
(5)被征迁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迁人自行支付。房票到期后(或者被征迁人提前要求结算)尚有可用余额的,可用余额部分由征迁人在购房款项结算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被征迁人。
(6)在房票购房款项拨付后发生退房行为的,违约一方应承担该套房产在房票面值中的对应的购房奖励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该笔购房奖励金全额退还征迁人,房屋登记部门据此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7)房票由征迁人委托区会计核算中心出具并结算。
(二) 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被征迁人属于住房困难户确实需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经申请同意后,安置房源从锦川、柳山等安置区结余安置房中调剂解决。
2、产权调换面积按照可安置面积实行“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超购”的原则进行。被征迁人必须根据安置房户型以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不得超面积扩购。
3、可安置面积内安置房价格按安置价计算,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误差等原因,导致实际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其中,多层安置房(楼梯房)安置价 1080 元/㎡、市场价 1970 元/㎡;高层安置房(电梯房)安置价自二层起从 1060 元/㎡起算、市场价自二层起从 2350 元/㎡起算,实行层次调节价,即每增一层单价加40 元/㎡、顶层和倒数第二层的价格相同。
4、可安置面积大于实际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部分另行给予货币补偿补助金 900 元/㎡。
十一、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根据房屋可补偿面积按 10 元/㎡一次性发放、且最低不少于 2000 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公安部门登记的常住人口计算,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后,在指挥部通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自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80 元/月·人,按 36 个月一次性包干核发。结算时房票完全未使用(指没有成功购买 1 套商品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票持有期限(自开具之日起至结算之日止)计发,不足 6 个月的按 6 个月发放,超过 36 个月的按 36 个月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80 元/月·人,按 6 个月一次性给予包干核发。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180 元/月·人,核发至通知交房时间并予以多发 3 个月(作为补偿装修期间过渡费)。
十二、 奖励措施
被征迁人在规定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确认后,可享受下列奖励:
(一)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按照经认定手续有效的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400 元/㎡、且每户人均不少于 8000 元的奖励,宅基地及简易搭盖不予奖励。
(二)单层和两层房屋奖励措施
1、单层房屋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单层房屋,若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分别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的 1.8 倍计算(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和货币补偿补助金);若选择房票安置的,最大可安置面积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的 1.8 倍计算;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安置面积和房屋征迁补偿费分别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的 1.2 倍计算。
2、两层房屋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两层房屋,若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分别按两层房屋建筑面积的 1.2 倍计算(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和货币补偿补助金);若选择房票安置的,最大可安置面积按两层房屋建筑面积的 1.2 倍计算。
3、一层半房屋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一层半房屋(即第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第一层面积),若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其第一、第二自然层重叠部分享受两层房屋补偿安置奖励措施;其余建筑结构为单层房屋的部分享受单层房屋补偿安置奖励措施。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下列标准计算区内购房奖励金: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购买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含二手房),购房奖励金标准按 1810 元/㎡计;购买非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购房奖励金标准按 1210 元/㎡计。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购买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含二手房),购房奖励金标准按 1610 元/㎡计;购买非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购房奖励金标准按 1010 元/㎡计。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购买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含二手房),购房奖励金标准按 1510 元/㎡计;购买非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购房奖励金标准按 910 元/㎡计。
十三、 保障措施
(一 )为保障被征迁人逐步适应新的生活方式,一次性发给2 年的生活过渡补助费,标准为 100 元/人·月。
(二)征迁人口有涉及农转非的,给予 1500 元/人补助。
(三 )被征迁人属住房困难户的,人均居住面积(包括本征迁区域内的住房面积和区域以外的其他住房面积)不足 35 ㎡,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后,购房奖励面积可照顾购买至人均 35 ㎡。
(四 )被征迁人属住房困难户,本征迁区域内的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不足以购买任何 1 套商品住房实现安置,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保障房过渡使用,但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房保障面积不少于人均 35 ㎡。被征迁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要求或者去世的,该套保障房由政府收回。
(五 )被征迁人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并经指挥部审核确定),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其所有补偿款还不足以购买人均建筑面积 35 ㎡安置房的,不足部分可由被征迁人与政府签订协议,享受先安置后分期还款的优惠政策。
十四、二次、三次征迁房屋增加补偿费
经认定属于政府回拨地安置的房屋,除按照本方案补偿安置外,属于二次征迁增加 30 元/㎡、三次征迁增加 50 元/㎡,增加补偿费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十五、临时建筑的补贴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
十六、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一 )违法建筑的认定以法律法规、现有的地形图、航拍图和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记录等为依据。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以补偿。
十七、 商品房、集资房的补偿安置
征迁商品房、集资房等用地性质为国有的房屋,可以参照本方案同类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中土地价值(楼面地价)和室外公共配套设施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按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对参照本方案补偿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房屋、室外公共配套设施和土地全部按市场价分户评估确定补偿价值,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对新建安置房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应补差价,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十八、 企业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 )被征迁企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享受本方案中针对住宅设定的各类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二 )对因征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企业,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12 元/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 6 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但征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发给停产停业补偿费。
(三)对被征迁的企业按厂房面积发给 4 元/㎡的搬迁补助费。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搬迁补助费确实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征迁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搬迁费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助。但办公设备、存货、可移动的设备及房屋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能纳入大型机械设备评估。
十九、 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公产的补偿安置
(一)集体公产包括村办公楼、老人活动中心、祖厝、祠堂、宫庙、戏台、公共道路等,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公产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权益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集体或村民小组购房可享受购房奖励,购房类型为商业、办公用房。
(二 )征迁祖厝、祠堂、宫庙等特殊民俗建筑实行货币补偿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选址重建,重建费用由相关权利人自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告。
二十、房屋的测量与评估方式
(一)征迁房屋面积的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按照规定据实测量,出具测量成果,并由征迁人对被征迁房屋按幢建立档案。
(二) 征迁房屋补偿费用的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本方案进行评估,出具估价成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十一、 制约措施
(一)被征迁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双方协商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对新建安置房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应补差价,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二)被征迁人超过规定动迁期限仍未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置房分配和交接手续,否则视为默认房屋已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至通知交房的时间为止,被征迁人的其他相关义务,按原签订的协议履行。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后,要求改变补偿方式的,应在通知分房前提出书面申请,征迁人有权同意或拒绝。
二十二、 被征迁房屋的拆除
(一)被征迁人已签订征迁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房屋概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建筑材料由政府统一处置。
(二)原被征迁房屋及土地的证件、证明材料在房屋征迁协议签订后由指挥部收回,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二十三、 安置人口数确定办法
(一)动迁人口确定的截止时间为项目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情况为准,结合房屋实际共有产权人认定。
(二)若户主的直系亲属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临时性或政策性户口迁出的,同样享受补偿安置。
二十四、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
被征迁房屋的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迁人对被征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十五、 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办法
被征迁房产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六、 其他类别房屋补偿安置
(一)层高 2.2 米及以上且有上盖的公厕、骨灰堂等公用设施,不予安置,建筑部分参照住宅标准计算补偿款,但不享受住宅补助和奖励办法。
(二)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其他类型房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十七、 土地补偿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7〕27 号)标准执行。
二十八、 本方案由泉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指挥部研究决定或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住宅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表
2、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表
3、住宅房屋成新率等级表
4、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等级表
5、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图片)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