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罚款!泉港再通报9起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泉港区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为有力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现通报近期执法查处的9起燃气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具体如下:

案例一:山腰街道某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024年1月26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山腰街道某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经查,山腰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对该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024年1月26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山腰街道某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于2024年2月2日前改正。2024年2月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饮店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023年12月25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外公共过道搭建临时设施使用、储存燃气,且燃气软管穿墙使用,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于2024年2月2日前改正。2024年2月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饮店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峰尾镇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024年2月3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峰尾镇某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1个,并使用可调节压力型减压阀,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埔镇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024年1月29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南埔镇某餐饮店使用15公斤液化气瓶4个,50公斤液化气瓶2个,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于2024年2月3日前改正。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饮店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涂岭镇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024年2月4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涂岭镇某餐厅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前黄镇某石锅鱼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024年2月4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前黄镇某石锅鱼餐饮店在用餐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3张餐桌下各放置一瓶液化气钢瓶,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八:后龙镇某餐饮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024年1月29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后龙镇某餐饮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于2024年2月2日前改正。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九:界山镇某餐饮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能正常使用

2024年1月29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界山镇某餐饮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源未插电,未能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处罚。


下一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格执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曝光燃气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防范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 | 泉港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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