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官微信息,近日,“闽泉渔01X28”、“闽泉渔01X66”、“闽泉渔01X67”,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分别被罚款11530元、11404元和11687.5元。
6月14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移交“闽泉渔01X28”、“闽泉渔01X66”、“闽泉渔01X67”等渔船涉嫌违规作业相关线索。
经调查,该3艘渔船于4月6日在海上从事拖网作业, “闽泉渔01X28”、“闽泉渔01X66”船持有的捕捞证书类型为钓具,“闽泉渔01X67”船持有的捕捞证书类型为敷网。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立案调查核实,“闽泉渔01X28”、“闽泉渔01X66”、“闽泉渔01X67”等3艘渔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该3艘渔船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渔业资源类第4条,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3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11530元、11404元和11687.5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 提醒 】
本案针对渔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进行了查处。执法机关提醒,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检验,擅自对渔船进行改造,改变渔船的作业类型,既扰乱了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渔船带来安全隐患,广大渔民朋友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推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 源 |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