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泉港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被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950元整。
日前,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一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电动车在员工宿舍楼梯口进行飞线充电,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摩托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监督员坚持“执法 警示教育”同步走的方法,结合近期电动车火灾事故案例,当场对该企业进行了警示教育,讲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危险性,要求其立即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到规定区域充电。
大队监督员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单位的巡查检查力度,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