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发布总河(库)长1号令!


  为加快推进泉港区河(库)长制工作,夯实河长、库长履职责任,实现河流、水库(含重点山围塘,下同)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加强各级河长、库长巡查工作,近日泉港区发布总河(库)长1号令!



第1号总河(库)长令要求


  一、各级河长、库长要迅速行动起来。河长根据《泉港区河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巡河工作,原则上,区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镇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区、镇两级库长结合水库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水库应当加密巡查频次。

  二、各级河长、库长要坚持守水有责、守水尽责,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区级河长、库长要主动组织联系部门和责任单位组队巡查河库,履行好组织领导、协调督导职责,协调解决河流、水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镇的河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发现的问题即时交由责任单位处置。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本辖区河长、库长巡查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



  三、各级河长、库长巡河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归档备查,确保巡有记载,查有依据;要以问题为导向,分析问题症结,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交办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

  四、区级河流联系部门、各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时将河长、库长巡查情况、巡查照片和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报送区河(库)长办。区河(库)长办须认真收集并定期通报各级河长、库长巡查情况和工作信息,将河长、库长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区广电局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库、珍惜河库、保护河库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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